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6民初23246号
原告:***傲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路5号602室。
法定代表人:梅竹君,总经理。
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诺德中心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喜,总经理。
原告***傲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傲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因双方已通过和解并经过协商达成货款支付协议,现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傲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原告***傲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傲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陆宋宁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