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晨傲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傲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02民初6677号
原告:***,男,197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峰,安徽杨夫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娜,安徽杨夫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傲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路5号602室。
法定代表人:梅竹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磊,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波,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傲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范 永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孙丽丛
书 记 员  朱思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