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11民初2137号
原告:青岛**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577-10号304-1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MA3U7JTJXD。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华政(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节能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太行山路242栋1-2楼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6717961931。
法定代表人:***。
原告青岛**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节能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因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原告青岛**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青岛**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李 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