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金海菱节能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青岛呈祥防腐保温有限公司、青岛某某节能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85民初1641号 原告:青岛呈祥防腐保温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水集街道天津路34号文康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程体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康(莱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节能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太行山路242栋1-2楼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青岛呈祥防腐保温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节能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8日立案。原告青岛呈祥防腐保温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呈祥防腐保温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呈祥防腐保温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95元,保全费3020元,由青岛呈祥防腐保温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