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85民初1641号
原告:青岛呈祥防腐保温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水集街道天津路34号文康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程体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康(莱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节能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太行山路242栋1-2楼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青岛呈祥防腐保温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节能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8日立案。原告青岛呈祥防腐保温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呈祥防腐保温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呈祥防腐保温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95元,保全费3020元,由青岛呈祥防腐保温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