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211执恢368号
申请执行人:管勇,男,196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青岛金海菱节能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组织机构代码:67179619-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管勇与被执行人青岛金海菱节能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黄商初字第2168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执行事项被执行人应支付案款131737.00元。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黄商初字第216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