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金海菱节能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管勇与青岛金海菱节能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管勇与青岛金海菱节能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6-22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211执2181号
申请执行人:管勇,男,196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青岛金海菱节能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管勇与被执行人青岛金海菱节能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5)黄商初字第216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131737.50元。经本院向银行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经会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鲁0211执218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