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2民终1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金海菱节能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万彩娥,山东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管勇。
上诉人青岛金海菱节能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管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商初字第2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主审,与代理审判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金海菱节能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上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青岛金海菱节能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