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21财保530号之一
申请人:***,男,196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桓台县。
被申请人:淄博坤成乾业电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915326351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淄博坤成乾业电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作出(2021)鲁0321财保530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淄博坤成乾业电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7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淄博坤成乾业电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7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淄博坤成乾业电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7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周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