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坤成乾业电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淄博东晓电气厂与淄博坤成乾业电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成守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321民初2835号
原告:淄博东晓电气厂。住所地:桓台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大地人(桓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坤成乾业电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
法定代表人:成守兵,经理。
被告:***,男,1964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桓台县。
原告淄博东晓电气厂诉被告淄博坤成乾业电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成守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原告淄博东晓电气厂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东晓电气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东晓电气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计875元,诉讼保全费820元,由原告淄博东晓电气厂负担。
审判员石琳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齐秋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