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滨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民终21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浩然,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汴河西路2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1523400049(12-12)。
法定代表人:郑玉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君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缪保龙,男,197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微省凤台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安徽滨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凤凰镇州来北路西侧供销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1798139481T(1-2)。
法定代表人:王怀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传军,安徽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缪保龙、***、安徽滨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21)皖0421民初17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11月25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伟
审 判 员  姚多生
审 判 员  刘富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方 硕
书 记 员  杨婷婷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判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