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皖0421执4525号
申请人:安徽滨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台县凤凰镇州来北路西侧供销小区,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1798139481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凤台龙华医院,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凤凰镇凤凰湖新区新集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40421793593044Q。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本院在执行安徽滨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凤台龙华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皖0421民终183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0421民终183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苏悦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