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02执前调3672号
申请人:烟台市恒润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经济开发区三垒路17号。
法定代表人:杜玉瑾,经理。
被申请人:烟台利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青年南路1098号柏林春天69号楼2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刘绪义,经理。
申请人烟台市恒润电气有限公司根据已经生效的(2021)鲁0602民初94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烟台市芝罘区柏林春天70-03网点房(面积127.54平方米)。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烟台市芝罘区柏林春天70-03网点房(面积127.54平方米),查封期限为三年。
申请延长冻结、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逾期或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可勇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