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天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天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省美丽洲教育基金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10民初01807号
原告:杭州天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包小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方**,浙江新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新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美丽洲教育基金会。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基金会秘书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天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省美丽洲教育基金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天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省美丽洲教育基金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天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天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93元,由原告杭州天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