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畅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南远母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畅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21财保590号
申请人:湖南南远母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兴镇)宾塘路15号6号栋厂房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0994883161。
法定代表人:周创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颖,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如欣,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88号天健芙蓉盛世花园二期H栋20层、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70512519。
负责人:李云焕,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畅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双江乡总部企业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591001258Q。
法定代表人:刘建华。
申请人湖南南远母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畅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湖南南远母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畅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18095.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以其出具的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湖南南远母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保单号为603020904602022000××××)。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南远母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其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和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畅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18095.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罗少辉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饶汝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