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思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广播电视发射台与管延玉、河南思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0105民初第21814号
原告河南省广播电视发射台,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赵全洲,系台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清华,上海市协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俊桦,上海市协力(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管延玉。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平,上海市段(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振庆,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思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中原区嵩山北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6871209059。
法定代表人常可宁,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怡,河南新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省广播电视发射台诉被告管延玉、河南思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管延玉向原告支付工程勘察损失235000元;2、被告管延玉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73661.77元;3、被告管延玉向原告支付延期竣工损失320800元;4、被告河南思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管延玉上述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卫清华,被告管延玉的委托代理人张利平、潘振庆、被告河南思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2014年3月24日,被告河南思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关于实施《河南省广播电视发射台动力供电系统更新改造项目》的情况汇报>,主要内容有:被告河南思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协同设计院、环城供电公司和施工单位一起对外网路径进行了仔细勘察。1、因郑州市城市建设,位于花园路和贾鲁河北岸路东盈家水岸社区在修建道路过程中,建设单位对该项目的外电线路路径中的电缆井的破坏导致被告河南思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施工成本增加。2、连霍高速公路花园路口站。因花园路出口是高管局新增加的高速下路口,施工单位在修建出口匝道过程中,破坏了原有的电缆井。以上两项合计47万元。被告河南思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对该项目的前期勘察工作存在失误,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鉴于此,被告河南思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议对于外网增加的费用,原告、被告河南思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双方各自承担50%。
2014年4月25日,原告(需方)与被告河南思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供方)签订《河南省广播电视发射台动力供电系统更新改造项目合同书》一份,主要内容:原告接受了被告河南思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总金额为4761446元的投标。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被告河南思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将本工程的任何部分转包给其它单位完成,如发现有转包或由被告河南思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临时拼凑的施工队进行施工的情况,原告有权立即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给原告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被告河南思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全部承担。被告河南思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本工程项目通过郑州供电公司的验收(初验),并负责配合原告进行河南省广电局的验收(终验)。施工期在合同签订后90日内完成。因被告河南思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原因未能及时交货造成使用方工期延误,每延期一周,原告扣除被告河南思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总价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延期超过四周未能及时供货,原告有权退货并收回合同预付款,同时进入索赔程序。合同附件一:在验收失败的情况下,被告河南思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应以书面的形式向使用方说明验收失败的原因,排除故障后重新开始测试验收。如果测试验收失败次数超过三次或测试验收时间超过合同规定的有关期限,原告有权拒绝验收,并按被告河南思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违约处理,还有权追索因被告河南思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造成工期延误给原告产生的经济损失,如果导致合同不能继续执行,原告有权按退货索赔程序处理。设备应提供4年(自验收之日起)全部质保和终身维护。凡设备出现故障24小时内到达现场,36小时内解决问题。所有设备自验收之日起质保期内凡出现故障,必须免费维修或更换。被告河南思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要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在质量保证期内,因施工质量或产品质量所造成的停播,由被告河南思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并赔偿原告所有损失。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该合同有原告及二被告签名、签章确认。
2015年10月15日,被告河南思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提交竣工申请。
2017年11月16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0105民初10914号判决书,主要内容有:“本院认为,2014年4月25日,发射台与思迈电力签订河南省广播电视发射台动力供电系统更新项目合同书,2014年5月5日,管延玉与思迈电力签订《项目承包协议》约定管延玉为发射台工程项目部经理,负责经营管理,实施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原则,管延玉对该项目的施工质量、工期、安全承担全部责任。可以认定管延玉系工程实际施工人”等。
后,原告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0105民初10914号判决书,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6日作出(2018)豫01民终17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9年6月5日,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涉《河南省广播电视发射台动力供电系统更新改造项目合同书》,系原告与被告河南思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5日签订,原告作为案涉工程的发包方,依法有权依据该合同主张权利,但该合同的相对方即案涉工程的承包方是被告河南思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管延玉的身份已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1民终1787号生效判决书确定为实际施工人。被告管延玉并不是案涉合同的当事人,原告依据与被告河南思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向被告管延玉主张权利,要求其承担合同义务、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支付工程勘察损失费、违约金、迟延竣工损失,要求合同相对方河南思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不符合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裁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省广播电视发射台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965元,减半收取7482.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王亚玲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凯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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