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思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思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中豪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民初17952号
原告河南思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三环289号4号楼6单元7层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6871209059。
法定代表人:常可宁。
委托代理人陈怡,河南新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党梦珂,河南新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中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祥盛街59号院16号楼5层附3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8917973XX。
法定代表人:李文珊。
原告河南思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河南中豪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河南思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思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苏小松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天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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