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21财保201号
申请人:***,男,1969年6月18日出生,住济宁市汶上县。
申请人:***,男,1968年7月12日出生,住济宁市汶上县。
被申请人:白咸俊,男,1970年9月6日出生,住济宁市嘉祥县。
被申请人:寇涛,男,1971年12月27日出生,住济宁市市中区。
被申请人:***,男,1973年10月14日出生,住济宁市兖州区。
被申请人:刘贻兴,男,1981年6月25日出生,住山东省巨野县。
被申请人:山东恒冠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宁阳县泗店镇肖家村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11665791471。法定代表人:崔秀霞。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
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7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已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的申请。
案件申请费1870元,由***、***预交。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洪珍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