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21民初735号
原告:**占,男,1983年9月13日出生,住菏泽市巨野县。
被告:山东恒冠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阳县泗店镇肖家村村西。
法定代表人:崔秀霞,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嘉祥县。
被告:寇涛,男,197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告:***,男,197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宁市兖州区。
被告:刘贻星,男,198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巨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占与被告山东恒冠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寇涛、***、刘贻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王如臣
人民陪审员 闫桂云
人民陪审员 巩俊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乔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