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恒冠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21执保28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6月18日出生,住济宁市汶上县。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7月12日出生,住济宁市汶上县。
被执行人:白咸俊,男,1970年9月6日出生,住济宁市嘉祥县。
被执行人:寇涛,男,1971年12月27日出生,住济宁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男,1973年10月14日出生,住济宁市兖州区。
被执行人:刘贻兴,男,1981年6月25日出生,住山东省巨野县。
被执行人:山东恒冠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宁阳县泗店镇肖家村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11665791471。法定代表人:崔秀霞。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作出(2021)鲁0921财保201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为执行该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白咸俊、寇涛、***、刘贻兴、山东恒冠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崔尔敏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继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