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921执91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6月18日出生,住山东省汶上县。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7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汶上县。
被执行人:***,男,1970年9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县。
被执行人:**,男,1971年12月27日出生,住山东省任城区。
被执行人:***,男,1973年10月14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
被执行人:***,男,1981年6月25日出生,住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
被执行人:山东恒冠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11665791471,地址: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泗店镇***村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需要长期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0921执91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