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01民初6638号
原告:天津牍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望海楼街东四经路4号楼2门50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臻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景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杭桂路1211弄6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牍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景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原告天津牍文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牍文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牍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天津牍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静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