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景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刀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景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92民初10687号
原告:杭州刀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良睦路1288号6号楼302-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静,浙江曜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景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祖冲之路1077号2幢1138单元。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杭州刀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景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0年1月15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刀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刀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杭州刀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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