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景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景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金猫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4民初26034号
原告:上海景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杭桂路******。
法定代表人:郑玉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爱华,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金猫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炮车街道墩集村滨湖大道**iv>
法定代表人:石丹。
原告上海景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某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1年12月1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景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刘 荣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万怡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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