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4民初26019号
原告:上海腾虹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宁区长宁路******。
法定代表人:夏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楚,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景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杭桂路******iv>
法定代表人:郑玉宇。
原告上海腾虹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景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现原告上海腾虹办公家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腾虹办公家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腾虹办公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周 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吴丹凌
书 记 员 许祎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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