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6671号
原告:上海景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嘉定区杭桂路1211弄64号4层。
法定代表人:郑玉宇。
被告:逖偲高(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宝山区蕰川路6号2幢2楼232室。
法定代表人:钱赉。
原告上海景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逖偲高(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间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新冠肺炎疫情原因,各方暂无法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本案应当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陆露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何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