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6671号之一
原告:上海景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杭桂路1211弄64号4层。
法定代表人:郑玉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爱华,该公司员工。
被告:逖偲高(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蕰川路6号2幢2楼232室。
法定代表人:钱赉。
上列当事人间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原告提出被告已经支付价款,故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景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计37.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陆露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何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