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鸿宇压力容器有限公司

濮阳市鸿宇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与河南东升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923执1006号
申请执行人:濮阳市鸿宇压力容器有限公司,地址南乐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3794287284U。
被执行人:河南东升煤业有限公司,地址平顶山市郏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5664694025B。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濮阳市鸿宇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东升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南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923民初136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河南东升煤业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人欠款113465元。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2、本院分别于2017年9月8日、2017年10月19日、2017年11月8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了解被执行人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已记录在卷。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豫0923执100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本院将重新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