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鸿宇压力容器有限公司

濮阳市鸿宇压力容器有限公司、山西汾西正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23民初2123号
申请人:濮阳市鸿宇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元村镇。
法定代表人:万占义,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西汾西正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隰县。
法定代表人:xxx,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濮阳市鸿宇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汾西正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存款予以诉讼保全,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西汾西正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以不超过550000元为限,冻结期限自2021年6月3日至2022年6月2日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重要提示: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提出连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申请,但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不提交续封申请的,保全措施到期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后果,申请人自行承担。
审判员  程尽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周一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