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23民初2123-2号
原告:濮阳市鸿宇压力容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占义,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山西汾西正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东,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濮阳市鸿宇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汾西正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6月3日作出(2021)豫0923民初2123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名下的存款予以诉讼保全。2021年6月28日申请人以原被告欲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冻结,本院依法予以解除保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西汾西正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所有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程尽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宏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