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民终12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京东大道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0551268X6。
法定代表人:曾智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新生、胡剑平,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女,196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职业:江西江联电缆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高翔、李著玉,江西中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创光电公司)因与上诉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赣0191民初7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询问当事人等方式不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赣0191民初79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上诉费138387.4元以及上诉人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上诉费7393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胡 朋
审 判 员 谢 芸
审 判 员 欧阳晓明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魏 娟
书 记 员 刘 惠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