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191民初983号
原告:******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文化大道555号融科智谷工业项目(三期)C8号楼3单元3-4楼(2)研发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7246729107。
法定代表人:王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园,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京东大道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0551268X6。
法定代表人:曾智斌。
原告******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原告******电气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慧娟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周 研
书 记 员 徐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