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73民初2699号
原告:***,男,198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明婧,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明语,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曾智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荣,女,199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
被告: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区×××××××。
法定代表人:梁某1。
原告***与被告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第一项“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388400元”变更为“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10000元”。同日,原告***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没有侵犯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亦属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范围,本院予以准许,本案案件受理费应当按照变更诉讼请求后的金额计算。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谭卫东
人民陪审员 周 琪
人民陪审员 周凤儿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汤家丽
法官 助理 宋思南
书 记 员 黄妙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