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立通通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新乡市立通通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902民初字9666号
原告***,男,197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男,197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新乡市立通通讯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军诉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新乡市立通通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孟迎春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二○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