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902民初8145号
原告***,男,197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黄河中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198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市立通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和平北街道2号付1号。
委托代理人***,男,197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
第三人***,男,汉族,1975年4月16日出生,住濮阳市。
原告***与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新乡市立通通讯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新乡市立通通讯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孟迎春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