耐电集团成套电气有限公司

耐电集团成套电气有限公司与佳木斯国能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2民初37号
原告:耐电集团成套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智广工业区(乐清市长城无线电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762508919B。
法定代表人:杨文林,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娇娇、范泽龙,上海浩信(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佳木斯国能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西区万发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800583826102X。
法定代表人:蔡德彬,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耐电集团成套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佳木斯国能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耐电集团成套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耐电集团成套电气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佳木斯国能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476元,减半收取3238元,由原告耐电集团成套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包婉莹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 陈冠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