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21民初2713号
原告:耐电集团成套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乐清市柳市镇智广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杨文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娇娇,上海浩信(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凯,上海浩信(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西二环路**。
法定代表人:周晓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耐电集团成套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原告耐电集团成套电气有限公司于同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耐电集团成套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耐电集团成套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74元,减半收取1687元,由原告耐电集团成套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于开国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秦尉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