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露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省露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503民初517号
原告:***,男,生于1978年9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洪才,四川星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省露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富世镇北湖南路149号1幢1单元3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22684196218T。
法定代表人:黄显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建,四川石合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友丽,四川石合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露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赵严风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李 鑫
书 记 员 王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