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3425执1897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汉族,1972年11月3日出生,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
被执行人:四川省露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富世桃芋路国土所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黄显刚,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俄觉尼补莫,男性,彝族,1979年4月29日出生,四川省冕宁县人,村民,住冕宁县。
***与四川省露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俄觉尼补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会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3425民初8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省露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俄觉尼补莫给付案款581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省露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俄觉尼补莫无银行存款、无机动车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四川省露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俄觉尼补莫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无继续执行条件,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四川省露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俄觉尼补莫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2月9日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合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川3425民初8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思皓
审判员 李彦锋
审判员 何 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归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