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民申564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四川省露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富世镇北湖南路**********。
法定代表人:黄显刚,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再审申请人四川省露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3民终80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四川省露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事由与其二审上诉理由基本一致,二审法院对其上诉理由不予支持进行了分析评述,本院予以认同,不再赘述。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四川省露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其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四川省露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忠
审判员 张蜀俊
审判员 何 雪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