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6执69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8年10月27日,住四川省广汉市。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生于1967年9月10日,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1年7月2日,住四川省富顺县。
被执行人:四川省露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富世镇北湖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22684196218T。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省露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和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已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了第一期132万元的付款义务,因后续履行还需时间,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四川省露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本院(2019)川06民初14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程 鹏
审判员 高 正
审判员 李红兵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龚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