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露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露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马尔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3201执12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遂昌县。

被执行人:四川省露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富顺县富世镇北湖南路。

法定代表人:黄显刚,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黄小勇,系该公司副总。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20)川3201民初63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四川省露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6月18日向被执行人四川省露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省露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省露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省露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国网四川电力送变电建设公司有到期债权(马尔康-色尔古500千伏输变电工程基础工程分包合同工程款、退还履约保证金)正在审计核算中,2020年7月24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四川省露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书面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马尔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3201民初63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内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久洪

审判员  李 洋

审判员  曾敬松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健

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