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家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家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藤县钜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422民初2150号之一
复议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藤县藤州镇藤州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22059537726Q。
法定代表人:卢泽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海兵,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妃,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0年1月8日出生,汉族,广西藤县人,居民,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原被申请人:广西家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贺州市建设西路二机厂小区(二类)*****号****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100574561886F。
法定代表人:黄石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居秀,广西飞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汉光,广西飞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与原被申请人广西家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复议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作出(2018)桂0422民初2150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复议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复议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称,被申请人在本案中起诉的总金额为14665875元,法院查封的复议申请人的48套商铺总面积为6920.28㎡,按市场价6300元/㎡计,总价值为43072937.21元,超标的查封约2844万元,明显属于超额查封,恳请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对复议申请人超额查封的商铺。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被申请人申请,本院查封复议申请人的房屋总面积为7186.29㎡,均为前排,按双方签订的“楼房抵偿工程款协议”中约定,前排价格为5300元/㎡,总价格为38087337元。被申请人变更后的标的为14665875元,属超标的查封,显属不当,故本院对(2018)桂0422民初2150号民事裁定予以变更。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维持本院(2018)桂0422民初2150号民事裁定第二项;
二、变更本院(2018)桂0422民初2150号民事裁定第一项为变更为:继续查封复议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藤县建材物流商贸城1#楼1单元第01-1、01-2、05-1、05-2、08-1、08-2、09-1、09-2、10-1、10-2、11-1、11-2、12-1、12-2、19-1、19-2、20-1、20-2号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赠与和设定抵押;解除对复议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藤县建材物流商贸城1#楼1单元第02-1、02-2、04-1、04-2、06-1、06-2、17-1、17-2、18-1、18-2、26-1、26-2、27-1、27-2、28-1、28-2、29-1、29-2、30-1、30-2、31-1、31-2、32-1、32-2、33-1、33-2、34-1、34-2、36-1、36-2号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李泽文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罗冬梅
书 记 员 麦曦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