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26民再28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济南黄台煤气炉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36号齐鲁师范学院利宝产业大厦1层105室。
法定代表人:卞海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铭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婷,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8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8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陈勇,男,197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再审申请人济南黄台煤气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台煤气炉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涉及个人隐私,裁判文书内容不公开。
审 判 长 闫晓玲
审 判 员 李 鑫
人民陪审员 薛金标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法官 助理 崔明明
书 记 员 郭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