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民终2004号之一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新疆其亚铝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城西路451号(火烧山社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济南黄台煤气炉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36号***范学院利宝产业大厦1层1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疆其亚铝电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济南黄台煤气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2021)新2327民初45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2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2021)新2327民初451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10,917.08元(新疆其亚铝电有限公司预交126,134.62元,济南黄台煤气炉有限公司预交184,782.4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马 全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