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26民申19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济南黄台煤气炉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范学院利宝产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8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曹县。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8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曹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再审申请人济南黄台煤气炉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鲁0126民初313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济南黄台煤气炉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张 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