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黄台煤气炉有限公司

洛阳市洛华粉体工程特种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济南黄台煤气炉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2民初9781号 原告:洛阳市洛华粉体工程特种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黄台煤气炉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法务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法务部经理。 原告洛阳市洛华粉体工程特种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黄台煤气炉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并于2021年9月13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洛阳市洛华粉体工程特种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济南黄台煤气炉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庭审过程中,原告洛阳市洛华粉体工程特种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当庭变更诉讼请求,被告济南黄台煤气炉有限公司据此申请本院重新指定举证和答辩期限,本院予以准许并于2021年10月9日对本案进行第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洛阳市洛华粉体工程特种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洛阳市洛华粉体工程特种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294元,减半收取5647元,由原告洛阳市洛华粉体工程特种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綦晓玥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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