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宏基伟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平顶山市宏基伟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423执1602号
申请执行人: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鲁山县人民路与新兴路交叉口西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3665997132F。
法定代表人:孔红杰。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宏基伟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鲁山县梁洼镇连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35870613111。
法定代表人:张红利。
被执行人:鲁山县锦沅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鲁山县人民路东段面粉厂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35686343137。
法定代表人:王铎。
被执行人:王伯彤,男性,1962年06月26出生,汉族,住鲁山县。
本院在执行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平顶山市宏基伟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鲁山县锦沅房地产有限公司、王伯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且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豫0423执160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燕伟
审判员  王国鹏
审判员  任超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嘉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