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宏基伟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宏基伟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申请人张留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0423执1381号
申请人平顶山市宏基伟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鲁山县。
法定代表人:张红利,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留义,男,1968年9月18日生,汉族,市民,住鲁山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平顶山市宏基伟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申请人张留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宏基伟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豫0423民初33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周振祥

二〇一八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朱东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