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0423执1100号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宏基伟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鲁山县***连沟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0年1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鲁山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宏基伟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423民初43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8年8月16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通知书,逾期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