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民终3546号
上诉人武汉巨业自动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光辉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鄂0192民初18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经二审审查,一审法院在传票送达、民事裁定送达中存在程序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鄂0192民初182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武汉巨业自动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37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赵文莉
审判员 徐子岑
审判员 褚金丽
书记员 王 欢